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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比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3:18)     点击:426

  

  重组是企业进行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方式,那么债务重组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政部1998年6月1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由于国内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如上市公司出于保牌、增发等原因竞相利用债务重组可以确认收益的规定变相实现利润,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实现资产转让利得来扭亏为盈(如郑百文案等)。鉴于此,财政部对旧准则进行了修订,要求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规定以前会计处理与新修订准则规定不同的,应予以追溯调整。下面对新旧准则债务重组内容及会计处理方式简单地加以比较。

  原准则: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差异:①新定义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②新定义债务重组没有将“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即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完成日简称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具体描述为:非货币性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有关资产转让手续的日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手续的日期。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500万元,到期日2002年12日3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偿还,2003年6月1日经协商并签订协议,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2003年6月30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本例债务重组日为甲企业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的日期,即2003年6月30日,并非6月1日的协议签订日。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⑤混合重组方式(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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